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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时报 | 首例社会组织名称权维权案终审,社会组织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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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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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0日,环境公益组织上海静安区爱芬环保科技咨询服务中心(“上海爱芬环保服务中心”)与爱芬(苏州)环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爱芬(苏州)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2019年8月6日,本报曾刊发题《首例社会组织“名称权”与企业“商号权”纠纷——究竟孰是孰非》一文对案件进行了报道。这是自2018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第一起社会组织“名称权”与企业“商号权”纠纷。
2018年9月,上海爱芬环保服务中心的职员收到朋友发来的一张截图,图中是一家苏州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公众号名称赫然写着“爱芬”。这位朋友询问:“上海爱芬是不是在苏州开分部了?”
事情很快传到了上海爱芬环保服务中心的理事会,理事们发现这家名为“爱芬(苏州)环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营利性法人与上海爱芬环保服务中心的业务内容十分相似,均开展垃圾分类相关培训、政府购买服务、推广社区垃圾分类等业务。
理事会一致认为:“有朋友提出这样的疑问,业务范围又很相似,这已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市场混淆。”为此,上海爱芬环保服务中心多次与爱芬(苏州)公司沟通,希望对方停止使用“爱芬”作为企业字号。由于对方一直未给予正面回应,上海爱芬环保服务中心委托上海复观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律途经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0年5月7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合议庭认为,爱芬(苏州)公司使用“爱芬”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是对上海爱芬环保服务中心社会组织名称权的侵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判决爱芬(苏州)公司立即更名、停止在微信公号中使用“爱芬”字样,并向上海爱芬社会服务中心公开道歉、赔偿损失。
爱芬(苏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强调爱芬(苏州)公司作为营利性法人,与上海爱芬环保服务中心的法人性质不同,在业务上无法构成竞争关系。
2020年10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二审合议庭否定了爱芬(苏州)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称两家机构“构成服务内容的重合和交叉,两者之间具有市场竞争关系”。同时,综合在案证据,二审合议庭认定,上海爱芬环保服务中心“在国内垃圾分类领域已经积累了一定的认可度和影响力”,而爱芬(苏州)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理应知晓。在此前提下,爱芬(苏州)公司使用“爱芬”作为企业字号,“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有违公认的商业道德,且明显具有攀附上海爱芬环保服务中心影响力及声誉的故意”。因此,二审判决驳回爱芬(苏州)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复观律师事务所主任陆璇表示:“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年修订增加了对具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名称(简称)加以保护的条款以来,第一起中国社会组织维权并胜诉的案例,对社会组织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确立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转载自公益时报: http://www.gongyishibao.com/newdzb/html/2020-11/10/content_23492.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