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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中国社会组织名称权第一案研讨会成功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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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946

案例背景介绍

       上海静安区爱芬环保科技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爱芬环保)因“名称权”把“爱芬(苏州)环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芬(苏州)公司)告上了法庭。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结案。苏州中院一审与江苏高院二审均认定该爱芬(苏州)公司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上海爱芬环保的“爱芬、爱芬环保”的社会组织名称(简称),构成侵权。故法院判决要求爱芬(苏州)公司立即更名、停止在微信公号中使用、道歉与赔偿。 此次研讨会对于中国社会组织的知识产权和品牌保护有重要的意义,也作为将在 2020 年 12 月 19 日举办的“第二届中国社会组织合规发展论坛”的先行场率先拉开帷幕。


研讨会海报定稿.png

     

2020年12月16日,由复恩法律、爱芬环保及凤凰网公益共同举办、上海市法学会慈善法治研究会为合作单位的第二届中国公益行业合规发展论坛(暨第八届复恩法律论坛)先行场——中国社会组织名称权第一案研讨会以线上直播的方式成功举行。本次会议由复恩法律和复观律师所创始人陆璇主持,上海市法学会慈善法治研究会副会长马仲器出席并致辞,法律、公益、学术等各界专家学者出席并做发言。马仲器副会长表示本次典型案例,会为中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进一步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会议首先由爱芬环保总干事宋慧提供该其名称权纠纷案例的背景情况,他强调社会组织应该重视自身知识产权保护,增强法律意识。


     蒋雪玮律师作为本案的一审代理律师分析了重点法律问题。她同时表示,缺乏积累的企业或机构通过更改名称等行为取得社会公众的影响力,对于有长期投入的社会组织是不公平的。此外,她对该案一审过程中提出了三个具体困难点:一是缺少以社会组织作为主体的名称权案由;二是管辖法院的确定;三是需要从业务范围、混淆行为、影响力及已经引起他人误认为的混淆结果四个方面分析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之后,该案二审代理律师李健超律师具体介绍了案情,其中核心问题是上海爱芬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及名称是否能受保护。在论及该案不在新法关于社会组织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时,他表示可以向特殊规定及持续性侵权方向进行抗辩。他还提出可以利用视觉性展示例如图片介绍以达到法律普及的目的。


负责跟踪报道的公益时报武胜男记者表示该案件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2018年修订以后,第一起社会组织名称权与企业商号权的纠纷,对于社会组织和企业具有历史意义。她提出,从媒体视角来看,多方联系采访在涉及被告时受阻,她表示媒体可以是传声筒,不具倾向性,应当客观还原事实真相。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赵文聘副教授在点评中首先提出代理律师及爱芬环保所选的法律依据非常准确,该案件的代表性值得深入研究;其次,他认为目前仍缺乏明确的赔偿标准,如何明确被侵权方的损失以及对侵权方进行惩戒的机制仍有待完善;最后他提出,从技术上来说,从全国层面做企业与社会组织名称库的打通具有较大意义。


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的童潇副教授从法学和社会学的视角做出点评,表示案件本质是跨界名称侵权问题,在根本上反映了市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协调,他认为营利和非营利组织实际上也可以存在竞争关系。另外他表示目前维权的成本仍旧较高,在根本上并没有构建起针对社会组织(包括慈善组织)的一套立体化保护体系,需要在未来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把市场监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系统打通。


南都基金会名誉理事长、希望工程品牌创始人徐永光提出希望通过关于典型案例的讨论达到两点目标:一是提高社会组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自身权利意识;二是彰显公益的地位和价值。他表示希望通过这些案例为社会组织从业者提供可借鉴的方向,推动大家共同保护公益。


     随后,两位公益组织代表刘丹及田晓耕老师进行了分享。根据刘丹老师所提出的关于名称和商标占用的案例,陆璇律师表示需要判断两家机构的竞争关系,寻找着力点,首先可以通过交涉寻找解决方案、提出诉求;其次在其他诉求方面需要确认权利情况并提前固定证据。


     田晓耕老师以禾邻社的案件为例,在发言中表示此类案件的胜诉一方面为机构积累经验,另一方面也是为整个行业做出一些标志性动作。他认为机构应当努力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在保护自身利益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协议和正式的交流(例如邮件)保存项目和沟通信息。


会议最后,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周如南副教授从三个视角进行了总结。一是社会组织应该提升权利意识和品牌保护意识;二是当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当及时应对,同时品牌保护或者产权保护意识应该包含整个品牌资产,而不止版权、商标专利、有形技术等;三是通过本次研讨会,引起行业从业者的关注、重视、参与和卷入。从传播角度讲,本次案件研讨会本身起到启蒙教育的作用,这样的探讨和该案件本身有相同的重要意义。